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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病历程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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复印病历程序

    一、病人要求复印病历应按规定向医务科提出书面申请。
  二、申请人需提交如下证明:
  1.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,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;
  2.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;
  3.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、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;
  4.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,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、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,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,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;
  三、申请人要求复印的病历资料限定为条例规定的内容。内容包括:死亡病人的门(急)诊病历、住院病历中的入院记录、体温单、医嘱单、化验单(检验报告)、医学影像检查资料、特殊检查(治疗)同意书、手术同意书、手术及麻醉记录单、病理报告、护理记录、出院记录。
  四、复印病历由医务科负责审批,对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申请及有效证明材料进行审核,审核后病人方可持批准的申请单到病案室办理病历复印手续。
  五、病人到病案室后按规定交纳复印费用,由病案室专人进行复印,复印件经申请人核对无误后加盖病历复印专用章,并由申请人签收。
  六、公安、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,需要查阅、复印病历资料的,应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,并由医务科将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后存档备案。
七、任何科室、个人不履行复印病历规定者,作违纪处理。造成不良后果的,将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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